市直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落实落细《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穗财建〔2024〕32号)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6月印发《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评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财建〔2024〕46号)。为进一步明确市本级财政投资预算、结算、竣工财务评审操作流程,现将《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规定须开展财政投资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评审制度和规定制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监管评审机构评审工作。
(二)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负责市财政受理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市财政直接委托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对抽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及时提供;根据财政部门出具评审结果、批复文件、处理决定或其他形式反映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四)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评审机构递交送审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配合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五)评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按照国家、省、市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造价管理部门(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等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市财政部门(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流程如下:
第五条 一般预受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送审资料要求向预受理窗口递交评审预受理申请,提供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申请表、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送审资料,预受理窗口应自收到送审资料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由预受理窗口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单位。
预受理审查通过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预受理通知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并附预受理通知、评审预受理申请表及送审资料清单。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评审申请函次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全过程动态跟踪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评系统)确定评审机构并下达评审委托。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委托,抄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评审委托后向评审机构移交送审资料,并由评审机构将移交清单扫描件上传投评系统,如在接到评审委托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移交资料的,作退审处理。
个别规模大且复杂的项目,为保证评审工作时效,确需组织多家评审机构共同参与评审的,由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对项目规模和复杂情况综合考虑,制定评审任务分解方案。
项目送审原则上应一次性送审,特殊情况确需分次送审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方可办理。对于同一项目分次送审的,原则上由同一家评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如分次送审或超过当年度预算额度送审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方可办理。送审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明确当年度资金来源包含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七条 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送审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结算评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评审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 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为25个工作日。
2. 送审造价3,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预算为20个工作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为30个工作日。
3. 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预算为25个工作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为35个工作日。
评审机构收到送审资料后,应及时对送审资料进行梳理,并将移交清单扫描件上传投评系统,资料经核实为齐备的,次日起计算评审时限。如需补充资料,在接受送审资料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理出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的资料并发出通知,详细列明需完善的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善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作退审处理。
(二)评审机构将评审初步意见送建设单位确认,同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次日起 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三)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次日起 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送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 决算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复核
(一)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应自收到评审机构核对意见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机构将核对意见及完整评审资料一起移交给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市财政部门协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职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具体复核工作按复核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需要补充资料的,按照下面规定。
(一)评审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需时间补充资料的,可在投评系统中申请补充资料,并一次性补充完毕,补充资料应在投评系统发起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评审时评审机构发现需补充资料的,在系统中发起资料补充通知,建设单位需在收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盖章确认。复核项目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后,由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在收到报告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退审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评审委托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移交资料的;评审机构收到送审资料后,经核实资料不齐备,送审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发现有重大编制质量问题经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核实的;在对数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补充资料,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作退审处理。
(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作退审处理。
(三)评审过程中,对评审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组织对争议问题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的,作退审处理。
(四)复核过程中,对复核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市财政部门组织对争议问题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的,作退审处理。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的;项目建设单位与评审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核对和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完成盖章确认的,投评系统中项目回退给建设单位,回退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的,作退审处理。
(六)服务合同到期,评审机构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无法完成评审的,按服务合同约定作退审处理。
(七)退审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评审机构在投评系统中发起,或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系统中申请退审发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经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审核同意后正式退审。退审申请时需将退审原因逐一列出并上传系统。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评审机构在项目符合退审条件下不申请退审而项目评审无法推动的,可由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召集协调,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作退审处理。项目退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完善项目资料,解决项目争议后可重新申请财政投资评审。重新办理预受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重新申请评审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需调整项目送审金额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先考虑在原送审范围内调整,如确实无法调整的,则应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送审金额。调整送审金额的,原项目送审不调整部分应保持一致。
1.送审项目存在单个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单项措施、其他项目中的单个项目、规费、税金整体漏项的,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变更的。
2.调整额度需超过100万元或调整幅度超过原送审金额10%。
(二)送审项目存在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需从原送审项目中剔除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甩项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不在此次评审范围内的,需调整送审金额。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经申请同意补充资料的,或评审机构发补充资料函的,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项目评审时间。
(二)相关单位有重大争议,需要市财政部门(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协调的,提出协调申请到协调结束所耗用的时间不计入项目评审时间。
(三)申请退审的项目,发起退审申请之日起至审批结束的时间不计入项目评审时间。
(四)项目回退给建设单位的,从回退之日起不计入项目评审时间。
(五)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调整送审金额的,项目评审时间从同意调整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经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审核通过后,市财政部门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发送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对不需发改立项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视同立项的,施工图预算批复后,如需调整,需项目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部门预算后,再办理施工图预算(调整)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整理送审资料和评审过程资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等原件,应全部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预(结、决)算书、评审过程形成资料等纸质资料和所有电子资料归档,保管时限为十年;履行服务合同的保密要求;保密项目按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评审机构评审进度情况、报告质量、资料管理、服务态度、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审的全过程管理依托投评系统完成。评审过程各阶段形成的资料,应同步完整归档至投评系统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投评系统账号由各相关单位向市财政部门(市预算评审保障中心)申请开通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派发。各相关单位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投评系统账号,对本单位账号的上传资料、出具各阶段评审结果、出具反馈意见等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审预受理申请表、评审的送审资料清单等相关表格模板可在广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投资评审”栏目中获取。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指引的通知
附件: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指引.doc